王朝勇律师:为精准识别与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专业支持!
--虚妄终将落幕,正义永不缺席。

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作为深耕打击虚假诉讼领域的资深律师与仲裁员,王朝勇律师不仅在实务一线攻坚破局,更在理论研究与规则构建上成果卓著,是业内公认的实务专著出版数量领先的法律研究者、专家型律师,用专业力量为司法公正筑牢防线。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设立“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情节及法律适用规则,织密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法治法网。近年来,“两高”工作报告均将打击虚假诉讼作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重点工作。从数据来看,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仅2026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即监督纠正虚假诉讼573件。这充分表明,曾经被视为“灯下黑”的司法领域,如今已成为国家重点整治的“打假”前沿,而王朝勇律师始终深耕这片领域,以专业之力对抗虚假诉讼,守护公平正义。
现实中,虚假诉讼套路层出不穷,利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无数人深受其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王朝勇律师结合自身海量实务经验,依托专业研究视角,对《解释》列明的七类典型虚假诉讼行为逐一拆解,结合实务场景为公众和企业敲响警钟,其相关研究成果广泛收录于多本专业专著中,涵盖各类高发虚假诉讼场景: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与妻子李某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为让李某少分财产并多承担债务,张某与朋友王某恶意串通,伪造一份300万元的借条与虚假银行流水,声称该款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随后王某持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与张某共同偿还300万元。张某在庭审中故意认可虚假债务,意图通过法院判决将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侵害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此套路利用离婚财产分割漏洞,通过虚假诉讼转嫁债务,实现非法侵占配偶财产的目的。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3月出版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赵某为非法占有陈某名下的商铺,与朋友刘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款收据,凭空捏造陈某欠刘某800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签订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随后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陈某的商铺作价抵偿债务。赵某与刘某通过资金空转、虚假交付、庭审快速自认等方式制造合法假象,企图利用法院裁判将他人商铺据为己有,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法律出版社2022年3月出版
三、与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为掏空公司资产、逃避对外债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借款协议、担保函及内部审批文件,捏造甲公司欠孙某关联公司4000万元债务及相应担保义务。随后关联公司持伪造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人通过虚构债权、制造虚假诉讼,意图转移公司核心资产,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合法债权人的重大利益。

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乙公司因市场竞争处于劣势,为打击竞争对手丙公司、获取不当商业优势,伪造著作权登记证书、虚假使用证据及所谓“损失证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丙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丙公司停止经营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乙公司意图通过虚假诉讼干扰丙公司正常经营、占用司法资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谋取非法竞争利益。

法律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丁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原股东周某为侵占破产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供货合同、结算单据、对账单等全套材料,向破产管理人及人民法院申报2600万元虚假债权。周某意图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挤占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通过虚假申报债权非法瓜分破产财产,严重扰乱破产案件审理秩序。

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被执行人郑某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防止名下已查封的厂房被拍卖,与朋友冯某恶意串通,伪造抵押合同、虚假转账记录及抵押登记材料,捏造冯某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随后冯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优先受偿,阻碍执行程序。二人通过虚构担保物权与优先权,制造合法权利假象,转移可供执行财产,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5月出版
本书精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等官方渠道案例,最大限度保留案例原始风貌,确保权威真实。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吴某为侵占已故亲属的房产遗产,单方伪造亲属关系证明、扶养协议、代书遗嘱及证人证言,捏造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虚假身份关系,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独占房产。或有人伪造合同、欠条、侵权损害凭证,虚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证据漏洞与司法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均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同时,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仍起诉要求还款、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中以捏造事实提异议或申请参与分配,均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

王朝勇律师职业生涯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成就之一,便是2017年6月22日牵头成立“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并担任中心执行主任。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在虚假诉讼治理领域拥有了首个集理论研究、实务攻坚与规则制定于一体的高端智库,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撑与实务指引。
依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的深厚学术资源与海量案例库,王朝勇律师带领团队坚持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系统梳理虚假诉讼的演变规律与认定规则,出版了一系列具有行业指引意义的重磅实务专著,彰显其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率先对虚假诉讼的典型套路进行预警与解析,为实务应对提供参考;《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深度剖析借贷领域中隐蔽的新型犯罪形态,破解实务难点;《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全方位解读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及应对策略,力求将其打造为该领域的标杆性实务指南。
拨开诉讼迷雾,捍卫法律尊严
若您或您的企业正遭受虚假诉讼的不法侵害,深陷“假官司”泥潭,王朝勇律师将带领其专业团队,依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的权威背景与自身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诊断与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团队致力于为您拨开迷雾,击碎虚假诉讼链条,捍卫您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再迟到。

王朝勇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
专业领域:打击虚假诉讼、反洗钱、拒执、职务犯罪案件、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件、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著有《十大重点罪名案例精选》、《洗钱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